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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易金星与黄鹏源、刘颖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金星,黄鹏源,刘颖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易金星,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鹏源,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刘颖频,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金星与被执行人黄鹏源、刘颖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金星要求被执行人黄鹏源、刘颖频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黄鹏源、刘颖频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易金星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