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永远与济南鲁商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徐永远,男,生于1965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鲁商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彦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强,男,生于1985年2月25日,汉族,济南鲁商特种门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远与被告济南鲁商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7000元损失和诉讼费、邮寄费共7155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徐永远负担。审判员 卢圣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