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10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向少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向少锋,陈其锋,梁宏,覃恒阳,卢茜,黄文杰,胡世龙,王志斌,佛山市迈威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0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居委会南国东路愉景花园顺成大厦办公楼一层至六层。负责人唐小红。被执行人向少锋,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陈其锋,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执行人梁宏,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执行人覃恒阳,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卢茜,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被执行人黄文杰,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胡世龙,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王志斌,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佛山市迈威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村文华北路东侧鲤鱼沙段三楼2号。法定代表人覃恒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少锋、陈其锋、梁宏、覃恒阳、卢茜、黄文杰、胡世龙、王志斌、佛山市迈威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1664.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敬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