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梁某甲。被告涂某。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尽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被告涂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2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梁某乙。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分分合合,于2015年5月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主要原因是原告不负家庭责任,现在小孩太小,需要父母亲的关爱,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梁某乙。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于2015年5月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虽然原、被告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共同培育好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颜尽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