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096号原告王某,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朱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