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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096号原告王某,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朱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