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478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刘俊才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贾建军,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姜亥军,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涛,个体户。被执行人国红霞(系被执行人刘涛妻子),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贾建军、姜亥军申请执行刘涛、国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4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