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短暂相处了解后便同居生活并怀孕,于2010年5月5日双方自愿到雷州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7日生育男孩吴某样。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后来发现双方在性格爱好、生活习惯,以及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被告未尽作为丈夫的责任,对原告缺少关心问候,于2014年春节后,原、被告进行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现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吴优样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李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吴某某缺席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怀孕,于2010年5月5日双方自愿到雷州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7日生育男孩吴某样。现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和被告的父母关系不和谐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诉离婚。因被告缺席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符合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诉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