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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507号原告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生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明      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