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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重字第1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国松与寇志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松,寇志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重字第10010号原告张国松。被告寇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松诉被告寇志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