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重字第1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国松与寇志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松,寇志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重字第10010号原告张国松。被告寇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松诉被告寇志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