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河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祖国与闵远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王祖国。被执行人闵远义。申请执行人王祖国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家具款6400元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闵远义主动给付执行款200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闵远义财产状况,其无存款记录,无工商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记录,无房屋登记记录,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闵远义财产查询情况,其表示认可,并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闵远义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闵远义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河执字第00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义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