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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林世全与陈明学、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717号原告:林世全,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明学,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锐,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林世全与被告陈明学、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明学下落不明,需原告林世全缴纳公告费用及补交诉讼费。2015年9月30日,本院按原告林世全书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原告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了通知书,邮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文书未能被当事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照通知载明的情况,原告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缴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至今原告林世全仍未缴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338元,实际收取338元,由原告林世全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