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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孝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人孝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系徐某某之妻)。申请人孝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孝昌县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第00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孝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6日以被申请人徐某某、黄某某于2005年6月生育一男孩,于2014年10月生育一女孩,属政策外生育为由,依据《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行孝昌县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第00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徐某某、黄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37320元,于2015年3月26日送达给被申请人,并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徐某某、黄某某既不履行,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孝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孝昌县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第00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徐忠如、黄秀琴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孝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行孝昌县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第00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叶幼文审 判 员  刘新元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