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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一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位某某与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位某某,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高某某,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高某某之妻。原告位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位某某向本院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位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彦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齐倓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