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民一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位某某与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位某某,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高某某,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高某某之妻。原告位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位某某向本院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位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彦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齐倓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