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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秀玲、杜玉廷、孙圆圆、孙清波、邢青珍与杜彩云、魏毓晨、魏辰照、胡桂兰、魏现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王秀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玉廷,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圆圆,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清波,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青珍,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彩云,女,住柘城县。被告魏毓晨,女,住柘城县。被告魏辰照,男,住柘城县。被告胡桂兰,女,住柘城县。被告魏现才,男,住柘城县。原告王秀玲、杜玉廷、孙圆圆、孙清波、邢青珍诉被告杜彩云、魏毓晨、魏辰照、胡桂兰、魏现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玲、杜玉廷、孙圆圆、孙清波、邢青珍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玲、杜玉廷、孙圆圆、孙清波、邢青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2元,减半收取3851元由原告王秀玲、杜玉廷、孙圆圆、孙清波、邢青珍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刘  运  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