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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甲、马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广洲,兖州谷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被告:马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现原告考虑家庭团结和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