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小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西兰与梁文东买卖合同纠纷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小字第50号原告刘西兰,女,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梁文东,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刘西兰与被告梁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西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文东经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西兰诉称,1998年之前,被告之父梁某甲从原告处购买一批药品,共计欠款5790元,原告多次找梁某甲催要,后梁某甲逝世,其儿子梁文东在欠条上签字,表示代父亲偿还欠款579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偿还,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7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文东未答辩。原告刘西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1998年2月6日证明一份,2.董某甲证言一份,3.轩某甲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梁文东欠原告刘西兰药品款579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被告梁文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西兰经营药店生意,被告之父梁某甲在原告的药店赊买药品,共欠原告药品款5790元。1998年2月6日,被告之父梁某甲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款证明,内容为“共欠刘会计款伍千柒佰玖拾元整,梁某甲,98.2.6号”。后被告梁文东在该份欠款证明上签署自己的名字,表示由自己偿还579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不予偿还。另查明,被告之父梁某甲已经去世。本院认为,被告梁文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欠条上签署自己姓名,是基于意思自治下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刘西兰与被告梁文东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刘西兰要求被告梁文东偿还欠款579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文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西兰5790元人民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文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