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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淑琴与李培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琴,李培郁,李培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287号原告刘淑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郁,男,汉族。第三人李培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琴与被告李培郁、第三人李培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琴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60元,实收30元,由原告刘淑琴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