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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桂花与蒋万能、四川南车共享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花,蒋万能,四川南车共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何桂花。委托代理人张萍,四川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万能。被告四川南车共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6号国贸大楼2楼。法定代表人彭凡,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花与被告蒋万能、四川南车共享铸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何桂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