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桂花与蒋万能、四川南车共享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花,蒋万能,四川南车共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何桂花。委托代理人张萍,四川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万能。被告四川南车共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6号国贸大楼2楼。法定代表人彭凡,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花与被告蒋万能、四川南车共享铸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何桂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