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纪欣与邱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张纪欣,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邱娜,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所进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雁坤审判员 张金锬审判员 李革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元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