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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邹世明与朱金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世明,朱金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世明,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瞿绍华,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声,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福建诚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经理,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唐自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世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世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瞿绍华,被上诉人朱金声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自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君精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