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16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29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丹审判员 梅欣荣审判员 曾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