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小军诉柏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柏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张小军,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被告柏和平,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张小军诉被告柏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