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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龙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马阿喜夜与马民泽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龙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马阿喜夜,女,生于1987年12月6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被告马民泽,男,生于1986年2月25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阿喜夜诉被告马民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阿喜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阿喜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阿喜夜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