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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747号原告:韩某某,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教师,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某,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教师,本科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