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杰与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杰,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026-1号申请执行人高杰。被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杰与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坊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168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