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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杰与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杰,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026-1号申请执行人高杰。被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杰与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坊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168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