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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无执字第0007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71-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为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存款26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