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执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虞国荣与殷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1337号申请执行人虞国荣,男,汉族,1969年11月生。被执行人殷丽丽,女,汉族,1979年5月生。申请执行人虞国荣与被执行人殷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徒辛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殷丽丽应分期偿还申请人虞国荣的欠款100000元,如被执行人殷丽丽未能按期履行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被执行人殷丽丽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给付12372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372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756元未收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徒辛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