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阳太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霞与辽阳汽贸轿车销售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辽阳太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李霞。被执行人:辽阳汽贸轿车销售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繁荣路。法定代表人:郭亨,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1)太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辽阳民一终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辽阳汽贸轿车销售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阳汽贸轿车销售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辽阳汽贸轿车销售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阳汽贸轿车销售公司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宇审 判 员 郭 计代理审判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