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执字第6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汉春与曹正恩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626-2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春,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被执行人曹正恩,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泸县天兴镇曹。本院依据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泸泸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正恩所有的川EX88**本田雅阁牌汽车,现因该车已依法拍卖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正恩所有的川EX88**本田雅阁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宗良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