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田永杰、李文国等与赵学杰、仲玉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永杰,李文国,李加营,赵学杰,仲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731号申请人:田永杰,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沂南县农机局职工,住沂南县。申请人:李文国,男,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沂南县农机局职工,住沂南县。申请人:李加营,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沂南县农机局职工,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赵学杰,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仲玉玲,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申请人田永杰、李文国、李加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仲玉玲所有、赵学杰驾驶的鲁Q0XX**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申请人田永杰自愿用其所有的鲁Q8XX**小型汽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仲玉玲所有、赵学杰驾驶的鲁Q0XX**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田永杰所有的鲁Q8XX**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强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