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泓达与淤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泓达,淤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李泓达,农民。被告淤海刚,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泓达诉被告淤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泓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泓达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