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泓达与淤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泓达,淤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李泓达,农民。被告淤海刚,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泓达诉被告淤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泓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泓达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