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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厚敬与孟凡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厚敬,孟凡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600-1号原告徐厚敬,居民。被告孟凡上。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金融大厦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厚敬与被告孟凡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600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孟凡上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孟凡上所有的鲁V×××××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孙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