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魏国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26号罪犯魏国强,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国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魏国强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以(2002)川刑终字第7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刑初字第106号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魏国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58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国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为174.58分,月平均6.72分,该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魏国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