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瑞、魏金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490-2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睿,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瑞。被告魏金梅。被告邱丽军。被告高广嬲。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瑞、魏金梅、邱丽军、高广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59元,减半收取1482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29.5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郭卫峰人民陪审员 万旦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