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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翼玮与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翼玮,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616号申请执行人田翼玮,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翼玮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翼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249.00元(含执行费2890.00元),现已将执行款199359.00元给付申��执行人田翼玮,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