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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成永与王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499号原告李成永。被告王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永诉被告王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成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永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