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董小平与李让步、郭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平,李让步,郭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993号原告董小平。被告李让步。被告郭丹丹。原告董小平与被告李让步、郭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让步、被告郭丹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小平诉称,2013年3月10日两被告因参与建设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二被告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李让步、郭丹丹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被告李让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董小平5万元整。”诉讼中,原告称被告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每月向原告还款1000元,计20000元,原告认为这属于利息。二被告于2014年8月离婚。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被告李让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被告的离婚证。本院认为,被告李让步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李让步所写借条加以印证。在借款发生时,二被告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郭丹丹应与被告李让步共同承担向原告还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原告称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并未有利息的记载,被告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款止。对于被告已支付原告的20000元应视为已偿还原告本金,被告还应偿还原告本金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让步、郭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