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4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颜军、周丙芳与被告朱琪琪、朱清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周某,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070号原告颜某,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乡高大村,居民。原告周某,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乡高大村,居民。(系颜某之母)被告朱某甲,女,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朱出口村,居民,住该村。被告朱某乙,男,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朱出口村,居民,住该村。(系被告朱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周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周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颜某、周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景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