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亚玲与陈卫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845-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玲。被执行人陈卫江。原告王亚玲诉被告陈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陈卫江于2015年1月27日前归还王亚玲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王亚玲对登记于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878**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该房屋坐落于无锡市胜利新村123-101)在7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5400元由陈卫江负担,该款已由王亚玲预交,陈卫江于2015年1月27日前直接给付王亚玲。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胜利新村123-101的房产,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