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勤与力新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力新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2386号原告李勤。委托代理人黄国来、刘波,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力新功。原告李勤诉被告力新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勤及委托代理人黄国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新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3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春节前被告偿还10000元,2014年6月11日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了123000元的借据,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力新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勤现金壹拾贰万叁仟元整¥123000”。原告索要该款无着,因而成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现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偿还借款123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力新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勤借款1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雨濛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