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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葛贞国与陈小路、宋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贞国,陈小路,宋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葛贞国,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小龙、牛建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路,男,约39岁。被告宋伟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贞国与被告陈小路、宋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主体错误,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贞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贞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76元减半收取为488元,由原告葛贞国承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