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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6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志林与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620-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林。委托代理人张桂江、任进勇(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娱乐花园4号804室。法定代表人丁卫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志才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绿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债务较多,其债权暂无法提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商初字第0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登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