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广蓉与杨东、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广蓉,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30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杨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2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梅,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0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王广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东、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昌学审 判 员 程 兵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