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耿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2日被双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双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鑫源牌两轮摩托车沿双团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黑龙江省双城市团结乡育新村马新月家门前时,将自路北向路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女,39岁)撞倒,致车辆受损,耿某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4mg/100ml。经双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耿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此事故无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无辩解。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实、情节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鑫源牌两轮摩托车沿双团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黑龙江省双城市团结乡育新村马新月家门前时,将自路北向路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致车辆受损,耿某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4mg/100ml。经双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耿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此事故无责任。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耿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2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耿某某到案的经过。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7月20日17时20分许,我在团结乡育新村马星月家门前路上走,当时孩子喊我从路北侧往路南侧走回家,走到路中间时让一辆摩托车给撞了。3、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检验鉴定,证实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4mg/100ml。4、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无号牌鑫源牌两轮摩托车右前部与软体(人体)存在接触;无号牌鑫源两轮摩托车右侧与硬物(地面)存在接触。5、诊断证明书、鉴定书两份,证实刘某某为轻伤一级,伤后四个月复查;耿某某为轻伤二级,伤后三个月医疗终结。6、协议书、收条,证实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7、现实表现,证实耿某某无前科劣迹,表现一般。8、被告人耿���某的供述:2015年7月20日17时20分许,我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从双城拉着我家女儿耿菊回家,在团结乡育新村村内路上,从路边突然上来一个人,我没躲过去就撞上了。事故发生后,我女儿联系我的亲属,打的120把对方伤者送医院治疗,又把我送医院看的病。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主动交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清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