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国诉被告刘二锁、庞菊香、灵丘县辉煌大众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国,刘二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刘中国,男,194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二锁(又名刘敏先),男,46岁,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中国诉被告刘二锁、庞菊香、灵丘县辉煌大众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国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二锁所有的牌号为晋BF68**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二锁所有的牌号为晋BF68**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川审判员 孙保元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世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