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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国诉被告刘二锁、庞菊香、灵丘县辉煌大众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国,刘二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刘中国,男,194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二锁(又名刘敏先),男,46岁,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中国诉被告刘二锁、庞菊香、灵丘县辉煌大众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国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二锁所有的牌号为晋BF68**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二锁所有的牌号为晋BF68**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川审判员  孙保元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世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