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886-3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奋支行与温州明翔纸品有限公司、浙江润达海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奋支行,温州明翔纸品有限公司,浙江润达海运有限公司,戴玺环,陈盟速,姜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886-388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奋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俏俏。被执行人:温州明翔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玺环。被执行人:浙江润达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鹏。被执行人:戴玺环。被执行人:陈盟速。被执行人:姜德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奋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中院(2015)浙温商终字第02080-02083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明翔纸品有限公司、浙江润达海运有限公司、戴玺环、陈盟速、姜德华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886-388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奋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花坦巷8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俏俏。被执行人:温州明翔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戴玺环。被执行人:浙江润达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鹿西乡海景街9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剑鹏。被执行人:戴玺环,男,1973年5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荷花路联合大厦1幢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305095213。被执行人:陈盟速,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荷花路联合大厦1幢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50928362X。被执行人:姜德华,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G4幢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509280057。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奋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中院(2015)浙温商终字第02080-02083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明翔纸品有限公司、浙江润达海运有限公司、戴玺环、陈盟速、姜德华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