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执民字第1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仑执民字第1191-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负责人乐勤。被执行人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伟国。被执行人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信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甬仑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北仑锐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宇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委托余姚天衡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6幢801-1室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市场价值为334,800元,司法处置价为267,800元,并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经过拍卖,2015年10月15日施赛儿(公民身份证号码:××)以339,800元的最高竞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6幢801-1室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6幢801-1室的房地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土地证号:宁开国用(2002)第3956号】以竞买价3**,800元之价归买受人施赛儿(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施赛儿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土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代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