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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昆与苗勉军、苗自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昆,苗勉军,苗自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32-1号原告张昆,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回族,居民。被告苗勉军,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苗自亮,男,194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昆与被告苗勉军、苗自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昆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苗勉军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119000元、被告苗自亮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5000元,并用原告张昆所有的豫N×××××号东风日产牌轿车1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和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因原告的申请错误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苗勉军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119000元;二、冻结被告苗自亮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5000元;三、查封原告张昆所有的豫N×××××号东风日产牌轿车1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