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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洪长海、操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0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负责人:朱冬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长海,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操玲,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系洪长海之妻。被执行人:洪百达,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张金梅,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址,系洪百达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洪长海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