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执字第1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涛,郭波,周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罗执字第1026-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郭涛。被执行人郭波。被执行人周洪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临罗证经字第228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郭涛银行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郭波银行存款。三.划拨被执行人周洪光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利永 来自: